女兒狀告九旬老母 關於贍養父母應該註意的都在這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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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母親所在敬台灣申請商標老院的費用逐年遞增,鄭女士無力獨立負擔,而母親卻舍不得將養老金拿出來,鄭女士被迫向海淀法院起訴,要求判令母親把養老金先拿出來作為養老開支,不足部分再由子女共同負擔。然而在案件背後,存在著雙方多年來積累下的情感鬱結。最終,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,傢庭的裂痕逐漸彌合。

女兒違背常理起訴老母

海淀法院日前迎來瞭一場罕見的官司,年近六旬的鄭女士,因贍台灣註冊商標養問題,把年過九旬的老母親訴至法院。

鄭女士表示,現年96歲的母親和現年93歲的父親於1989年離婚,父親離婚當年回成都再婚。2010年7月,父親喪偶後又回到鄭女士身邊,因鄭女士已擔負著母親的贍養義務,父親回來後不得已將兩位親生父母且超高齡的老人一起贍養。但是父親堅決不同意與母親辦理復婚手續。為此母親非常不滿,經常謾罵父親,導致父親身體健康日益下降,目前已經不能自理,但頭腦依舊清楚,表達自如。

鄭女士在父親回來的一年半中,即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,將父母接到自己傢贍養,並請瞭保姆照看,母親天天與保姆吵架,導致10天左右就得更換一次保姆。鄭女士無奈之下將父母送到瞭四季青敬老院進行贍養。從2011年12月至今,兩位老人在四季青敬老院居住瞭5年多的時台灣商標申請間,這段時間裡她自認對父母盡到瞭贍養義務。

另外,由於鄭女士的父母結婚時屬於再婚,所以鄭女士有三名同母異父的哥姐,還有三名同父異母的哥姐,均在北京市城區居住。但他們對父母非常冷淡,很少看望和打電話,其中有3位幾年都沒有來看望父母,隻有鄭女士同父同母的妹妹與鄭女士共同照料父母。

希望老人自擔部分費用

因妹妹患有較為嚴重的風濕性心臟病,所有照料和贍養父母的責任都落在鄭女士的身上。因為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專人護理,鄭女士每天都要到敬老院護理父母。

鄭女士稱,自2010年7月至今,她一直獨自供養著母親,並且支付母親全部生活費和敬老院的費用,隻有醫療費是她和妹妹各出50%。由於母親年事已高,在敬老院的費用逐年遞增,目前父親需要聘請專人護理,自己退休後養老金較低,無經濟能力獨自承擔母親的生活費、醫療費和敬老院的費用,因此依據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》的相關規定,希望法院判決母親將養老金拿出來作為自己的養老開支,不足部分再由鄭女士與妹妹共同承擔。

另外,鄭女士的母親希望其他子女能親近她,經常口頭或書面承諾百年之後贈與其存款。自父親回來後至今6年多的時間裡,母親的養老金1分錢也不舍得花,積攢下來以空頭許諾的形式來欺騙其他子女。

目前,鄭女士對母親天天照料、日日護理,做到瞭女兒對母親的經濟上供養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,為瞭避免母親在去世後爆發傢庭矛盾,鄭女士征求瞭母親的意見,希望法院通知她的三名子女到法庭,處理她的存款,以及明確全體子女盡贍養和照看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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